張柏芝與前經理人余毓興的合約官司擾攘多年,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訊,而今日法庭頒下判辭,裁定張柏芝勝訴,無需作出任何賠償,原告余毓興則須兼付訟費。
余毓興當年入稟指控張柏芝違約,他聲稱與張柏芝簽下「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」,及後曾為張柏芝洽談了6部電影,但她卻未有履行合約,因此向張柏芝追討逾1千萬元違約費。
案件審訊期間,余毓興及張柏芝皆親自到庭作供,張作供時更試過激動落淚。余毓興曾供稱在2011年7月,張柏芝當時仍受艷照事件影響,工作量驟跌,曾要求自己成為她的經理人,以解決她當時急需4千萬元買樓的問題。余毓興稱,當時張柏芝表示對自己的幫忙十分感激;並表示會簽他作為經理人,惟之後她在工作安排上並不配合。
張柏芝承認當時正透過其名下公司「EasyJet」,買入半山世紀大廈一個單位,價格為1.28億。張柏芝指買樓交易的事宜,交由她的另一經理人兼助理周靜宜(Emily)處理,其後她收到Emily的通知,指購入該物業的尾款:「如果無4千萬就好大件事。」
張柏芝否認曾與余毓興簽下「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」,質疑合約是偽造;以及其簽名並非她本人所簽。此外,張柏芝一方也質疑簽如此重要文件時,竟沒有第三方見證,但余毓興卻否認合約是偽造。
案件編號:HCA 1227/2020







